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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案例

11月3日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在我市拉开了大幕。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4年以来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这次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04年以来每年审理的典型案例中遴选出来的,而数量最多的仍然是商标侵权纠纷。其中一个“看点”是假冒注册商标者被判刑。另外,商业秘密、网络等新型纠纷也开始涌现,且侵权手段多样化。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燕仓介绍,公布典型案例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案例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典型案例,社会影响较大。解读这些典型案例,有助于老百姓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我市法院系统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同时,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开展维权的信心,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1

    台湾“玉姑”标识是否在大陆构成侵权

    案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4号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江阴市贝贝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中天农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玉姑”甜瓜(洋香瓜)种子是台湾农友公司培育和命名的优良品种,在台湾获得新品种命名登记,并获得商标注册。 1990年代,“玉姑”甜瓜种子由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引入并推广种植,中天农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玉姑”标识。

    2001年3月28日,江阴市贝贝装饰有限公司取得“玉姑YUGU”商标,但没有实际生产相关商品,2005年11月,该公司以中天农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使用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2006年8月,诉讼请求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承办法官朱纯点评: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和使用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但商标局没有这样处理。我们认为,当境内农作物通用名称与商标的文字标识相同时,是否误导公众的判断仍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察被控侵权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时间、方式等因素,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2

    常熟开关厂打退了同行“傍名牌”

    案号:(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49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市长江开关厂、常熟长江开关厂一分厂、常熟市正泰电气有限公司、王从根

    侵权故事:

    早在1993年,常熟开关公司就投资研制出不同电流等级的CM1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多年获荣誉称号,产品市场占有率达27%,市场份额第一。但是,“CMI”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被一些同行仿冒,从包装到产品型号均同似,难以区辨。 2004年6月,常熟开关公司状告常熟长江开关厂、正泰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并作出赔偿。

    承办法官管祖彦点评:

    在低压电器行业中,一些知名产品型号被众多“李鬼”缠。依法保护产品型号成为名优企业的心愿,纷纷开展维权运动。本案裁判确立了产品型号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拓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仿冒商品或营业、服务标示的范畴。裁判生效后,其他行业在对产品型号的法律专有保护上亦产生了强烈共鸣。

    3

    百年品牌“KODAK”以驰名商标立威

    案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在百年发展过程中,伊士曼公司于1888年创设“KODAK”品牌并使用在照相机产品上,1891年生产出胶卷。

    进入中国市场后,伊士曼公司注册了多个与“KODAK”相关的商标,其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第一。“KO-DAK”商标广为公众所熟识。

    自2005年始,科达电梯公司在其电梯产品、公司门牌、产品介绍、企业宣传、网络域名等方面,突出标注“KODAK”, 2005年11月被伊士曼公司发现后告到法院。故法院判令科达电梯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管祖彦点评:

    小心了,驰名商标不好惹哦。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商品类别的保护,制止他人对该商标的模仿、翻译,以维护驰名商标的专有性利益。

    4

    唱片维权风刮起卡拉OK没了免费餐

    案号:(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62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2003年12月12日,原告新力公司派维权人员潜入我市悄然取证,选择观前闹市区生意红火的西部飚歌城作为维权对象。

    2004年7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唱片公司)诉苏州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唱片公司称,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三个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唱片公司的权益。

    同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娱乐公司停止放映涉案三首MTV作品;合计赔偿人民币34441元。

    承办法官吴宏点评:

    卡拉OK没了免费午餐,但赔偿标准怎么确认?本案对MTV作品的定性及对相应赔偿标准为最高院认可并被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本案被选为2004年度全国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五起民事案例之一。

    5

    职工跳槽“偷”原东家商业秘密

    案号:(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14号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绿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林某

    侵权故事:

    林某于2001年11月进入公司并任公司助理工程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4年1月29日。绿点公司于林某在职期间与其签订一份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2003年12月4日,绿点公司发现跳槽后的林某违反公司规定,将内部的作业规定、规章制度、技术性的培训计划及产品价格估算表等保密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从绿点公司内部局域网内的工作邮箱发送到因特网上其自己的私人邮箱内。为此,绿点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职工承担禁业限制义务,最终胜诉并获得补偿。

    承办法官吴宏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在于职工跳槽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以及职工跳槽与禁业限制的关系。企业员工有择业自由,但这种择业自由要受到禁业限制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限制。

    6

    网民乱发假信息搜狐网道歉又赔偿

    案号:(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98号

    案由:损害商业信誉纠纷

    原告: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2004年2月17日,原告在搜狐网的搜狐商机栏目中发现“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一文,该文捏造和歪曲事实,恶意丑化原告的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而搜狐公司认为,侵权信息属于第三方所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2005年8月,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搜狐网网站(域名www.sohu.com)商机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承办法官柏宏忠点评:

    本案系新类型案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从侵权法的过错原则进行了分析,最终认定两被告搜狐网公司、搜狐在线构成侵权。

    7

    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生产商被判刑

    案号:(2008)苏中知刑终字第0001号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权故事:

    2007年5月9日,太仓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太仓明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太仓明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晓从市场上购买样衣获取“Teenie weenie”、“ONLY”、“E.LAND”等品牌商标样式,非法制作与其相同的假冒商标,自行生产和外发加工,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服装。

    经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太仓明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118625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汤晓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涉案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处罚。

    承办法官庄敬重点评:

    苏州是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集中地,在大量的服装加工企业中,难免有企业投机取巧,通过假冒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生产侵权服装。本案发出警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一定情节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

    冰花玻璃很相似但没构成专利侵权

    案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96号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常熟市日月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市薏利建材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2004年5月26日,日月公司取得一款“冰花玻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在市场上调查后认为,薏利公司销售的冰花玻璃构成了侵权,便于2006年11月告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冰花玻璃制作中的剥离阶段是一个自然过程,日月公司专利产品中的花纹形成具有不受人为控制的因素,风格相似但又各不相同,就外观设计而言其创造性较低。依此,驳回了原告日月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眭敏点评: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在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中,人为设计因素较少,自然形成因素居多,在此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9

    鱼目混珠名牌石膏板市场维权

    案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1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王某

    侵权故事:

    拉法基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其“拉法基”文字商标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并广泛使用,尤其是“拉法基”石膏板,已经成为优质石膏板的代名词,得到行业内的广泛认同。

    被告中兴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该行为显然是有意欺骗消费者。

    2007年4月,拉法基公司状告中兴公司和常熟市虞山镇创业装饰板材商行个体业主王某侵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其维权行为。

    承办法官赵晓青点评:

    名牌容易被人“搭便车”。该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鱼目混珠的行为比较具有代表性。需要区分清楚的是,两被告的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商标侵权。

    10

    使用盗版软件被法院判赔50万元

    案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08号

    案由: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参数技术公司

    被告: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

    侵权故事:

    参数技术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美国软件公司,开发的三维设计工具软件中,Pro/E2001版软件主要应用于研发、制图等领域。

    2006年4月3日,江苏省版权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美而光公司“设计部办公室”的三台电脑中各安装了一套Pro/E2001版软件,经核对,为未经授权软件。事后,美而光公司称该软件为员工私下安装。此案经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美而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Pro/E2001版软件;合计赔偿参数技术公司50万元。

    承办法官赵晓青点评:

    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的软件公司,被告亦是运动器材行业中规模较大的制造商,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被告的抗辩理由具有典型性,称其系内部人员私自安装,非公司行为,而且认为原告指控其侵权的证据也不充分,法院最终未采纳其意见。其次本案判赔的金额是最高额50万元,充分体现了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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